来,分毫不差。他在白狼山中专司管理仓库,每日里统计进进出出的物品,对数字十分敏感。调到柳城之后,对“降臣”们上报的数据心存疑虑,在冯道的同意下重新组织人手进行了统查,一查之后果然不符。
第二次柳城人口普查的数字比“降臣”们上报的数字多了五千余人,对于丁口不到三万的柳城来说,差异率太过巨大了一些,令一旁的“降臣”们羞愧不已。品部大长老完失明喜好汉人文化,对于诗词曲赋、琴棋书画有着偏好,这些“降臣”平日里更多注重投其所好,对于民政实务便不加关心,上次回报冯道的时候,也只是按照习惯做了大致估算,是以出现了很大的误差。
程奢继续道:“目前契丹人手中还有一定数量的奴律,大多是奚人、靺鞨人、霫人,当然也有少数契丹同族,数量约为三千到五千。”自从占据柳城之后,不用下令,契丹人便将手中所虏掠的汉人奴隶全部释放,只是对其他各族奴隶仍然舍不得出手,静观时局。
当初攻入柳城的时候,李诚中兵力太过单薄,为了顺利控制柳城,他采取的是安抚政策,即对品部各长老予以优待,保留其财产和地位,并借助长老们的兵力。这项政策在巩固了平州军的占领事实之外,也留下了很大的隐患,只不过现在还不是消除隐患的时候,因此冯道和李诚中对这些长老们暂时不予处置。
对丁口的统计是必须进行的,只有统计清楚确切的丁口数量,才能真切地实施征税、加赋、派役等官府行为,因为所有上述行为的基础都是依据丁口而来,这就是中国实行了千年的人头税,与后世以财产和流转环节为征税标的的税制有着巨大的区别。
人口数量的多少,不仅关系着税赋的多少,同时意味着可募兵员的多少。按照唐末募兵制,藩镇常备军队的募兵比例大约为三十比一,这些军队是职业兵,随时可战,随时敢战。当大战发生时,除了募兵外,还可征发民夫,征发比例为一户一丁,即十人一丁甚至五人一丁。这些民夫平时承担辎重后勤的徭役,遇到紧急情况时,则需加入作战。
以柳城目前的丁口来算,常备募兵应为一千人,战时可征发四千至六千民夫。用后世的话来说,这就是柳城现在的战时动员能力。当然,这种动员并不是极限动员能力,在守城战中,有深得民心的守将往往能赢得全称军民的效死,无论男女都会上城帮助防守,这种城池也是最难攻克的。,
程奢报告完毕,冯道开始布置,将在场的部分人分作数组,准备从柳城出发,前往柳城以南五十里外的营州南部地区查访,统计各村各寨各堡的丁口人数。这项任务非常艰巨,预计将遇到各种困难。
自从契丹人占据柳城以后,四处虏掠各族人口为奴,许多百姓都逃离了原来所居的村寨,很多村寨已经没有人烟,同时,在许多契丹人势力达不到的地方,结成了不少新的村寨。
而在很多大户的带领下,许多村寨则结寨自保,构筑寨墙,组织团练,以武力抵抗契丹人的进犯,保护村寨不被流民哄抢。这些村寨形成了具有军事形态的堡寨,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了营州南部的一个个独立的小王国,能否顺利将这些堡寨纳入治下,也是此次南下的关键。为此,冯道亲自书写了许多公文,加盖平州刺史府司士印和前营指挥使印鉴,全数派发给了南下的各个“工作组”。
通过对柳城城中和城畿五十里的两次“人口普查”对比,白狼山“科员”们的实务能力显然高出柳城“降臣”们不止一筹,因此,冯道在分派“工作组”的时候,都以“科员”们为首,以“降臣”为辅,这在事实上承认了白狼山“科员”们在民政架构上的领导地位。
议定之后,刘子旭将手头的一起案件重新提了出来。这起案件发生于五日前,具体经过是这样的,一位契丹人将自己手上的汉人奴隶释放后,双方在街头不经意间相遇,愤恨于往日契丹人对自己的侮辱和残害,汉人当街辱骂了自己过去的“主人”,契丹人适逢酒后出行,冲动之下拔刀当街杀人,结果被巡城的军士当场拿获。
这个契丹人当街杀死汉人的行径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不仅令所有契丹人感到惶恐,同时让新加入“狼军”的契丹兵人人自危。对于如何处理这起案件,整个柳城都陷入了热议之中。意见大致分为两类,一是重处,即将杀人的契丹人全家处死,持这种意见的是品部各长老及军中将士,尤以小郎君兀里为甚。当时兀里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的在冯道面前哭诉,仿佛不如此不能表其昭昭之心。
二是轻处,即只处死杀人的契丹人,而不论及家人,持这种意见的以中下层百姓为主,包括各族普通百姓及行商。他们不希望刚刚安定下来的生活在此陷入动荡,害怕引发汉人和契丹人之间的族群报复与仇杀。
对于如何处置,冯道一直在考虑,如今文吏们即将南下,负责刑名的刘子旭也是其中之一,再压在手头显然不行了,便又将这一案件提了出来,请示裁夺。
第三十章营州经略二
发生在柳城街头的杀人事件是如今各方关注的焦点,冯道也知晓此事不能再拖延下去,便问:“日升,谈谈你的想法吧。”
日升是刘子旭的表字,这个表字还是冯道当初在白狼山时给他取的,因此,刘子旭其实也算冯道的弟子虽然他实际年龄比冯道还要大上十岁。
刘子旭道:“司士,若依某而言,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只是是否牵连本家,则由司士定裁。”刘子旭虽然读过几年书,又在白狼山受冯道教化了半年,但毕竟没什么世面,说不出太多。他只是依照固有的思维,简单认为应当“杀人偿命”。至于是否牵连罪犯家人的问题,则习惯性的生出“小民思想”,觉得应当由上位者来判断。
这么简单的回答当然不能令冯道满意,他看了看大堂上正襟端坐的众人,指了指“降臣”中跃跃欲试的吴中佐道:“汉元,你说说。”
吴中佐表字汉元,是柳城大户,祖上原是故营州都督府从事,兼行商业,家财丰厚。吴家是柳城少有的书香门第,家中藏书上千,子弟饱读诗书。柳城被奚人占据后,舍不得抛弃家财的吴家向奚人屈服,以重财贿赂奚人,同时积极为奚人出谋划策,使家族得以在柳城延续。其后面对契丹人,吴家施以相同的策略,算是勉强保住了家业。
只不过无论奚人也好、契丹人也罢,对于积极报效的吴家,所看重的都是其财货输殖之能,他们本身就文治不太感冒,或者说压根儿不懂,当然也就不会设立官衙管理柳城,一直想要出仕的吴家便无法重振家声,可谓报效无门。
李诚中占据柳城之后,吴中佐意识到其中蕴含着的良机,主动投到冯道麾下充任幕僚,希图踏上仕途。对于契丹人杀人的案子,吴中佐利用这几天时间翻遍了家中藏书,对此信心满满,极想在冯道面前加以表现。听闻冯道指名,当即大喜,稳了稳激动的心神,恭敬道:“司士,某这几日也对此深思良久。此案为当街相遇,双方并无预见。受者辱人,而后受刀,案例清晰明了。依永徽律斗讼篇所录,杀人分六等,即谋杀、故杀、斗杀、过失杀、误杀、戏杀,此案显然出于激愤而将受者杀死,但因抽刃临于受者身,则当属故杀之列。疏议曰:斗殴者,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者,谓斗而用刃,即有害心,合当斩。”
吴中佐的话引用律典,可谓判罚有据,同时明确了罪犯犯罪的性质及应当处以的刑罚,与刘子旭相比,高下立判,因此得到了冯道赞许。
gu903();唐律承隋代开皇律而来,经武德年间和贞观年间两次修改之后,于高宗朝最终形成完备,名为永徽律。其后则天皇帝的垂拱律和玄宗皇帝的开元律都是以永徽律为基础进行修改,在使用方面并未超出其范畴。因此,大唐天下仍旧以永徽律为法律依据,朝廷在科考取士时的明法科中,所考的内容便以这部法律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