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院里大家都在忙碌,气氛很好。
周异和姜明怀不知道什么时候也来了。
前段时间在程白招聘律师助理时候杀进来的那匹“黑马”唐驳,只跟他们打了声招呼,便一个人低下头,又慢慢给烤串刷酱料。
程白站在他旁边,也向下看了看:“你对他有什么意见吗?”
边斜当然摇了摇头。
他想起自己上次跟这个人的交流,小青年还嫩呢,实在不足为惧,只转头看着程白道:“我只是突然想到了那个《刑法》的漏洞。3·28案的嫌犯,后来怎么判的?”
网上很难查到相关的消息。
也不知道是后续真的没有媒体关注,还是因为什么别的原因没有报道。就连3·28案嫌疑人入狱后1年再伤人这件事都很少有人知道。
边斜实在太好奇了。
因为那也许是公检法体系遇到过的最轻蔑的挑衅,也必定会成为法官最艰难的判决——
《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刑法》第71条又规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28杀邻案的嫌疑人犯有包括故意杀人在内的3项罪名,分别量刑后的刑期为36年。从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来看,法院根据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最终决定给嫌疑人执行的刑期是24年。
嫌疑人没有上诉。
当时几乎所有人都以为他是服从了判决。
可谁也没有想到,在入狱服刑仅仅1年之后,他干出了一件更丧心病狂的事,那就是在狱中斗殴,故意伤害同住狱友,直接致人重伤!
显然,这种情况下他所犯下的新罪应由法院进行定罪和量刑。
然而以边斜的计算来看,法院很快就忽发现那个巨大的难题。
嫌疑人这个程度的故意伤害,按照量刑规则应当判处的刑期应当在7-9年之间。
假设是9年。
这时适用第71条规定,剩余刑期也就是前罪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是23年,和新罪的9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32年,没有达到35年,根据第69条的规定,并罚的刑期便应当在23年以上,20年以下!
世界上哪里有大于23且小于20的数?
这时候,法官要怎么办?